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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解读《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6-12

  一、为什么更新下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因此《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2013年第8号)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需重新下发公告。

  二、更新下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后,具体如何施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2013年第8号)已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本次公告又明确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即:小规模纳税人首次按季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7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缴纳期限为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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