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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5-28

  一、为什么要设置发票过渡期?

  答:为最大限度减少“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因更换发票产生的损失,减轻试点纳税人的负担,结合“营改增”试点行业的经营特点,故决定在部分试点纳税人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中设置发票过渡期。

  二、发票过渡期的期限?

  答:部分试点纳税人经地税局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设置发票过渡期。过渡期截止2014年8月31日。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经地税局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答:试点纳税人于2014年5月31日前开具经地税局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缴纳营业税;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开具经地税局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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