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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事项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5-26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国税机关代替增值税纳税人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主管国税机关只能为所辖范围内、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三、代开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能达到的上限额度。

  四、当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超过最高开票限额代开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后,代开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可以提高到百万元,但使用百万元最高开票限额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五、当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代开发票金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应在规定期限(超过标准当月申报期结束后7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六、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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