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5-09
一、为什么要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对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细化了发票违法行为,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适应这一变化,同时为了减少恶意举报行为的发生,修订了《办法》。
二、如何举报发票违法行为?
消费者可通过电话、上门、邮寄、网络等方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并提供被举报人名称、地址、发票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及过程、相关证据材料等。
举报人应当自取得被举报人实施发票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后一个月内(以填开时间为准)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超过一个月举报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但可以不给予举报人奖励。
三、对纳税人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对举报人的奖励,都有哪些不同标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案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举报人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奖励。
1.擅自刮开发票兑奖区或密码区覆盖层的;
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3.填开栏目不齐全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案处应开具发票金额或票面金额2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得高于1万元;给予举报人不低于罚款金额40%的奖励,但最高不得高于1万元;奖励金额不足50元的,给予50元奖励。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2.未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
3.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开具发票的;
4.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5.拆本使用发票的;
6.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三)有下列行为的,开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案处票面金额2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得高于5万元;开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开票金额2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得高于50万元;给予举报人不低于罚款金额40%的奖励,但最高不得高于5万元;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给予100元奖励。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
4.非法代开发票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案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举报人不低于罚款金额40%的奖励。
1.擅自损毁发票的;
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
3.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举报人不低于罚款金额40%的奖励,但最高不得高于5万元。
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
2.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3.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四、如何领取发票举报奖励?
举报人应当自地税机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地税机关无法告知举报人的,视为自行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地税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