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5-08
公告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规定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实地查验范围、方法,并简化了专用发票领取手续。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实地查验范围、方法
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落实39号公告和19号公告,明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主管税务机关将使用税收信息系统对纳税人发票领用存情况、作废发票情况、有无违法违规情况等涉税指标信息进行综合分析,除对信息系统指定的纳税人及其查验指标进行实地查验外,其他纳税人一律不再进行实地查验。
二、明确了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纳税人范围,简化专用发票领取手续
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落实19号公告,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在纳税人领取发票后,开展实地查验工作。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此基础上适当将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扩大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三、明确了专用发票用量的分类管理
公告第二条第(一)项落实19号公告,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初次申请或变更申请领取专用发票用量,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结发票核准手续;且纳税人可以一次申请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