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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4-22

  为了正确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本着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不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原则,制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相关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中对受理减免税申报的征收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为:省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含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济源市、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务分局)。

  三、纳税人申报契税减免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哪些资料?

  纳税人申报契税减免的,应根据情况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河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或《河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附件3);

  (三)房屋、土地交易的合同(协议)或法院判(裁)书,评估报告,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四)单位改制重组等有关文件;个人拆迁、交换、灭失等有关资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的时限有何规定?

  对于纳税人为自然人、减免税项目简单、事实清楚、政策依据明确、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纳税人为单位(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符合减免规定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减免手续;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应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减免手续;省地方税务局应于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减免手续。对于情况较为复杂、政策把握有困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上级请示,审核人应向纳税人说明情况,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减免税管理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责任如何划分?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受理、审核,纳税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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