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4-11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来,在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税收征管中,如何划分设备和材料经常是征纳双方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明确规定建设项目设备不计征营业税,但对设备的概念标准没有具体规定,我省至今为止也未出台过类似的划分标准或解释性文件。税收征管工作迫切要求明确有关划分政策。
二、公告出台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和部分省市的划分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划分。
三、新旧政策的衔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公告出台前省地税局对我省个别特定项目下发的设备材料划分的文件,仍然执行。除此之外,一律按照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