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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4-04-03
【中华财税网2014-04-03信息】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农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同时也明确了食用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非食用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为规范统一我省部分植物油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冬青原油、香叶原油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同时也不属于食用植物油,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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