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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政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3-2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邮政企业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邮政企业(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日前,我局接《广东省邮政公司关于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的请示》(粤邮政〔2014〕30号),该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文件精神,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经商省财政厅,我们同意广东省邮政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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