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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建筑材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3-20

  一、《关于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建筑材料有关增值税纳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工程建设中按建筑合同、图纸规定的施工建设区域范围可视为“建筑现场”,解释了采用建筑合同、图纸这种文件形式判断施工建设区域范围。

  二、《公告》按照建筑材料的品种及取得的形式,分类明确了对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采取三种方式取得的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便于各地操作。

  1.在桥梁、隧道、公路、铁路等建设工程中,用挖出的石料加工后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

  2.在规定区域开山炸石并加工成工程所需碎石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

  3.从政府划定的河道区域采集的河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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