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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解读《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4年纳税申报期限通告》

录入时间:2014-03-17

【中华财税网2014-03-17信息】一、纳税申报期限内遇有法定休假日的,申报期限依法须向后顺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规定。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上班;清明节:4月5日放假,4月7日(星期一)补休;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5月4日(星期日)上班;端午节:6月2日放假,与周末连休;中秋节:9月8日放假,与周末连休;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上班。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纳税申报期限,具有法律效力,纳税人必须遵照执行。否则,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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