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2-18
一、《公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政府主导的采用双评估方式计价的征迁项目。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之前实施并已完成的征迁项目以及采用政府指导价方式计价的征迁项目,按原税收缴交方式执行。
二、项目征迁实施单位为什么需要报经项目所属的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确认?
因为项目征迁实施单位接受项目所属的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指派或委托实施征迁与安置工作,受托事项应经委托方确认后,税务机关方能予以办理相关发票开具事宜。
三、被拆迁户办理产权登记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我国房地产税收实行“先税后证”管理制度,要求房产购房人“凭纳税人完税凭证和《不动产发票》(办证联)办证,不能提供正式发票、完税证明或者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权属证书手续”。因此,被拆迁人办理产权登记应向房屋登记部门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及征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等材料。
四、被拆迁户办理产权登记的发票由谁开具?
被拆迁户办理产权登记的发票应由安置房项目征迁实施单位开具。在双评估方式下,应先由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统购价格向项目征迁实施单位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再由项目征迁实施单位按照对接价格向被征迁人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这种做法一来可以真实体现安置房的实际价值,二来可以确保安置房在日后的二次转让时,被拆迁户能够得到差额抵扣,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五、项目征迁实施单位按照统购价格统购的安置房是否缴纳契税?
项目征迁实施单位履行代寻房源、代为安置职责,其统购行为作为安置房的建设环节与安置环节的过渡,并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不征收契税。
六、《公告》何时开始实施?
由于目前双评估方式征迁安置项目已陆续进入办理产权证的环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度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