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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解读《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自印发票使用期限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2-11

一、 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2013年8月1日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改增”试点后,《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税局、贵州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2013年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经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许可自印的企业冠名发票的使用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由于部分试点纳税人自印发票库存量较大,为规范管理,尽量减轻纳税人负担,有必要对试点纳税人经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许可自印的企业冠名发票的使用期限截止时间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经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许可自印的企业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

  三、 《公告》的主要内容

  试点纳税人经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许可自印的企业冠名发票的使用期限延长至2014年6月30日。对到期未使用完的发票,主管地税机关将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缴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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