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1-28
一、公告制订背景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成本费用以劳务人员工资薪金支出为主,必须真实、准确核算,杜绝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因此,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公告,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工资薪金合理性确认的掌握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人员工资薪金支出作出具体规定。
(二)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难以查账的,企业所得税依法实行核定征收。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适用“建筑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精神,对外省、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按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其无法真实、准确核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对查实项目按规定计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