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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解读《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1-16

一、修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实施以来,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经过了历次取消和下放管理权限,根据实践需要,我局对原《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

  二、修改内容:

  1、鉴于原许可实施制度中第二条采取列举式的表述已不适合,因此对本条予以修改。

  2、根据精简检查项目的精神,对原许可实施制度四十八条第二款“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实施许可的执法检查”修改为: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实施许可的监督检查。

  3、鉴于有关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责任由《税收违法行政处分规定》等制度予以规定,因此对原许可实施制度第八章“税务行政许可的违法责任追究”内容予以删除。

  三、执行期限

  本公告仅是对原许可实施制度部分条款作了删减,并未改变原制度的原则、实施程序及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本次修改不对时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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