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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1-09

  一、为什么要设置发票过渡期?

  为最大限度减少“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因更换发票产生的损失,减轻试点纳税人的负担,结合“营改增”试点行业的经营特点,故决定在部分试点纳税人的部分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中设置发票过渡期。

  二、哪些单位的发票设有过渡期?

  部分提供收派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在地税局领用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经地税局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设置发票过渡期。

  其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过渡期截至2014131;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经地税局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过渡期截至2014331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在地税局领用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或经地税局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于20131231日前开具在地税局领用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或经地税局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缴纳营业税;201411日起至本单位发票过渡期结束期间,开具在地税局领用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或经地税局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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