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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3-12-03

【中华财税网2013-12-03信息】一、为什么要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统称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可以有效地掌握印花税的税源,便于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第24号公告)第二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售印花税票者进行管理。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效,保证税款的应收尽收,我市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交易中心开展代征印花税的工作。

  二、为什么在委托代征工作中统一采取以税收缴款书方式代替贴花完税?

  答:目前,对于一份凭证应纳税额在500元以内的,纳税人要按照政策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并画销。对于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根据上述规定及交易中心备案合同情况,为了简化纳税人贴花完税的繁琐手续,同时又便于交易中心代征税款,因此在委托代征工作中统一采取以税收缴款书方式缴纳印花税。

  公告中交易中心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代征人代征税款时,应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并交付纳税人。

  三、本公告涉及的印花税应税合同和适用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税率为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

  四、本公告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4年1月1日起到交易中心办理备案的纳税人,由交易中心依据本公告代征代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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