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9-02
一、 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配合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2号)。为了确保我省增值税纳税人在能顺利进行纳税申报,结合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该公告,对我省的增值税纳税人启用新版纳税申报表的时间、纳税申报的方式、纳税申报纸质资料的报备要求等内容进行统一明确。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广东省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增值税销售货物及扣税凭证明细》;《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抵扣清单》;《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二)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三)明确了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购进农产品扣税凭证清单》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抵扣清单》;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的抵扣联;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由于我省收购发票分为有抵扣联和无抵扣联两种,因此,在本公告中明确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为备查资料,取消了“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作为备查资料的内容(该种发票与增值税管理无直接关系);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明确了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不需报送,纳税人应按要求对备查资料进行装订和妥善保管。
(五)分别明确了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方式。
(六)公告附件分别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格式,以及相应的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