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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3-01-1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制订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目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针对我市具体情况,明确了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到主管国税部门办理手续时需要提交的备查资料及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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