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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税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水利厅关于广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录入时间:2012-12-28

  该通知是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桂财综[2012]18号)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15个问题进行了明确。该补充通知对于地税部门的有关规定如下:

  1.明确了2011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2012年9月18日)的水利建设基金应依法补征的问题。

  2.规定了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期限可根据营业税、增值税的征收时限确定,即水利建设基金与营业税、增值税随征。

  3.凡是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和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并统一由地税部门代征。

  4.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征收划分,以及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征收水利建设基金问题进行了明确。

  5.规定了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的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机关不能对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取滞纳金。

  6.对于代征过程中出现的“多征”收入问题以及国家专项储备资金形成收入的处理问题也做了明确。

  7.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中间业务按其中间业务收入的0.6‰收取水利建设基金,对于保险公司免税的保费收入部分,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8.对于月发生额较小的单位,其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期限可由代征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灵活确定。

  9.对同一系统内部的不同企业,只要这些企业为独立核算的法人,承担独立的纳税义务,即符合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条件,应当认定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主体并按标准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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