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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录入时间:2012-04-19

为便于各地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整理及研究,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掌握。

  1.企业免费提供给员工的住房租金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2.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按职工就餐的次数定额进行现金补贴。个人承包食堂没有营业执照且不对外经营,无法提供正规的票据凭证。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的内部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明确伙食补贴标准、出具企业与实际承包人结算凭据,允许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或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答: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可计入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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