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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的确认

录入时间:2010-05-26

【中华财税网2010-05-26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风险提示: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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