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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稽便函[2009]62号文:稽查风暴中的处罚规定

录入时间:2009-12-15

【中华财税网2009-12-15信息】  7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下发了《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分支机构抽查工作中有关税务处理与处罚问题的意见》(稽便函[2009]62号),强调了稽查风暴中的处罚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分支机构抽查工作中有关税务处理与处罚问题的意见

  稽便函[2009]62号

  2009.7.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为规范统一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的大型企业集团分支机构抽查工作中有关企业存在税收问题的处理与处罚,本着公平公正、依法处理的原则,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抽查工作一律按《稽查工作规程》进行。

  二、如企业存在下述问题,除责令企业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外,还应视违法性质和情节,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自查提纲中已经明确列出,违法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

  2.非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及海关完税凭证骗抵税款,采用虚假凭证虚列成本费用的违法行为;

  3.采取做假账、两套账、体外循环等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违法行为。

  三、对抽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未在自查提纲中列出、但有明确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除责令企业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外,还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抽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未在自查提纲中列出、且由于政策规定不明确而造成的未缴税款,在政策明确后按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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