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09-24
【中华财税网2009-9-24信息】 日前,海关总署下发2009年第54号公告明确,对前期出口到港澳地区的非配额管理自用粮食已征收关税或提供过保证金的,经香港地区相关部门核查确认后,国内出口企业可以向报关地海关申报退还税款。上述“退还税款”是指退还出口非配额管理自用粮食征收的关税和向海关提供的保证金,但是退税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出口至港澳地区的,不包括出口到其他地区。二是必须是非配额管理的自用粮食并已征收关税或提供保证金的(通常情况下属于国家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出口时不征收关税和提供保证金)。
一、出口至香港地区非配额管理自用粮食税款退还
第54号公告规定,对进入香港地区自用的非配额管理粮食,香港工贸署和香港海关根据香港进口商提供的资料来确认是否属实,并依此出具有关国内企业出口至香港非配额管理粮食的清单,主要内容包括:小麦淀粉、玉米淀粉等458批粮食,以及张家港龙翔贸易有限公司等国内10余家出口企业名单。凡列入清单的出口粮食品种与企业可以享受前期出口时海关征收关税以及提供保证金的税款退还政策。具体由国内出口企业比照清单数据,到报关地海关及时申报办理退还税款有关手续。如果对不在清单范围内已进入香港的非配额管理自用粮食,海关不予退还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并将已收取的税款保证金转为税款。
二、出口至澳门地区非配额管理自用粮食税款退还
根据公告规定,对2008年以来已征收出口关税或凭保证金担保出口至澳门地区的非配额管理自用粮食,国内出口企业应要求澳门地区的进口商协助,在2009年9月30日前向澳门经济局提供有关粮食进澳的详细资料,以便核查确认业务的往来情况。如果经澳门特区政府核查结果属实,国内出口企业可凭澳门特区政府出具的核查资料,到报关地海关及时申报办理退还税款的有关手续。具体有关出口粮食品种与出口企业的详细清单另由澳门特区政府核查结束后再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