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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十四)

录入时间:2009-03-27

【中华财税网2009/3/27信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纳税人进口货物计算增值税的方法。 

  由于进口货物所涉及的税收较多,销售额的确定比较复杂,因此,采取组成计税价格的方法来确定计算增值税的税基。按下列公式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是按照关税完税价格和适用关税税率所计算的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计算稍微复杂一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进口消费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货物应当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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