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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八)

录入时间:2009-03-24

【中华财税网2009/3/24信息】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标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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