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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九)

录入时间:2009-03-24

【中华财税网2009/3/24信息】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的形式要件。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直接决定了纳税人进项税额的多少,因此,税务机关必须确保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的才能予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 003]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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