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增值税的重大政策变化归纳
录入时间:2009-02-26
【中华财税网2009/2/26信息】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包括其运费),但仅限于设备类。
2、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下调:工业类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下,商业类企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下。
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再划分行业,一律3%。
4、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非正常损失”范围缩小,只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5、资源税应税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变为17%。
6、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按正常购销货物处理。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7、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税款的,纳税期限从次月10 日内调整为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