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外企设备退税令,过渡期如何把握
录入时间:2009-02-24
【中华财税网2009/2/24信息】 2009年增值税全面转型开始,外企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取消,成为了外商投资企业多方关注的焦点。
停止设备退税增设过渡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七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文件也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但是,为了确保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件又规定增设6个月的退税过渡期。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1月9日以前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并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购进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备,可按原规定继续办理退税,其原规定又分为两种退税政策。
两种退税政策的区别
执行的政策不同。2006年7月1日之前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规定执行。而2006年7月1日之后至此项政策取消,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执行。两项政策的不同点在于,前文所述用于外商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及清单的审批机关是省外经贸委,而后文规定的审批机关改为了省发改委。
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税的外企范围不同。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能够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范围,主要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不包括小规模外商投资企业在内。而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明确能够退税的外企范围,主要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不包括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这是他们的不同点。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投资项目不同。在可退税项目的范围上,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去掉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乙类),只规定鼓励类投资项目。同时,又增加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内项目可退税的范围。在不予退税项目的范围上,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去掉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只规定了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项目不予退税,这是两项政策的不同点。
需要注意的是,在过渡期内对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的执行,必须要遵循现行财税[2008]176号文件过渡期退税的规定。而对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的执行,必须按国税发[2008]121号文件规定,在2009年2月28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否则,逾期不再办理。
过渡期内如何退税
为了解决以上两种退税政策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国税发[2008]121号对此进行了明确。
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每个项目只能办理一个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原则上应与项目确认书同时出具。对于部分项目建设时间长、采购设备规模大,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设备清单的项目,可以采取一次办理项目确认书,分批确认项目清单的方式,但清单确认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用于国产设备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国税发[2008]121号文件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而原规定是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30日内进行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已办理退税国产设备的监管期。5年是已办理退税国产设备的监管期,但是原规定只明确了监管的内容及方式,并没有表明是从购进之日或申报退税之日或已办理退税之日开始监管。对此,国税发[2008]121号文件规定以税务机关开具该国产设备的《收入退还书》上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开始计算。
同时,财税[2008]176号文件规定除了将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列入了监管对象之内,也将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列入其中,这是与原规定不同的。
采购国产设备遗失增值税发票的处理。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申报退税的,如果该发票已经在防伪税控系统中通过认证,并且也在《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系统》中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78号)的相关规定,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复印件办理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