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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前发“年货”莫忘缴个税

录入时间:2008-12-26

【中华财税网2008/12/26信息】 风险提示 

  随着元旦、春节的临近,不少单位和企业已经着手准备向职工发放价值不等的“年货”。在此提醒,节前各单位向职工发放年货时别忘了扣缴个税。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和单位以任何形式发放任何实物给员工个人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位、企业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根据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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