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企业单位送礼品勿忘代扣个税

录入时间:2008-12-19

【中华财税网2008/12/19信息】 日前,税务部门在对某油漆厂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厂对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与企业沟通的过程中,税务部门发现,部分单位对赠送礼品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并不清楚。 

  风险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中的相关规定,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的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若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