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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补偿款不需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8-11-11

【中华财税网2008/11/11信息】  某企业属于电信行业,近年在高速路建设过程中常常需要迁改通信杆路。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法规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因此该公司取得的高速路建设管理部门给电信行业的杆路迁改赔偿费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不用缴纳营业税。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该公司取得的高速路建设管理部门给电信行业的杆路迁改赔偿费不属于免税的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单位不属于应开具发票的情形,因此可不用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据给对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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