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无原值凭证的虚拟货币交易暂按3缴纳个税
录入时间:2008-11-10
【中华财税网2008/11/10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于10月28日下发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要求对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今天,在北京市地税局举行的前三季度税收收入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史晓军详细解释了具体征收事项。
史晓军表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18号文件的规定: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由扣缴义务人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的,应该由其个人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合上述规定,在征管细则没有出来之前,北京市地税局暂按如下方案执行:一是对能够提供财产原值的,在扣除交易环节的费用后,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不能提供虚拟货币原则的,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暂按北京市“财产转让所得”中的“其他财产所得”,税率为3%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具体征收办法,史晓军表示仍在制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