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奖励老师公费旅游应代扣个税
录入时间:2008-10-20
【中华财税网2008/10/20信息】 为了奖励老师付出的辛勤劳动,有的学校在国庆假期中组织老师公费旅游,每人标准多则万元、少则几千元不等。
风险提示
如果是公费组织老师旅游,别忘记代扣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务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也就是说,学校老师接受免费旅游的奖励,应按旅游费用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