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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房屋时如何认定所售房屋已满五年?

录入时间:2008-10-14

【中华财税网2008/10/14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规定: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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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中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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