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佣金按次还是按期纳税?
录入时间:2008-10-08
【中华财税网2008/10/8信息】 近期,某新办保险公司就营销人员取得佣金缴纳营业税问题向税务机关咨询,提出保险营销佣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如果缴纳是按次还是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对此,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文件给予准确答复。
关于保险企业营销人员取得佣金纳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二条“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对于纳税期限如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因为通常情况下保险营销人员佣金都是按月结算的,也就是说营销佣金可以按照固定期限纳税,而不按次缴纳营业税,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文件规定的“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