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自产自销月饼应注意税收问题
录入时间:2008-09-17
【中华财税网2008/9/17信息】 中秋节前夕,月饼大战热热闹闹地进行。除了一些月饼厂商外,月饼市场上还杀出了一支饭店月饼“生力军”。
专家表示,饭店自产自销月饼也应注意税收问题。
对于饮食店、餐馆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进行了明确。该文件规定,对于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对于上述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法规征收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饭店将月饼在店内作为顾客餐费消费取得的收入部分,应按饮食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饭店设有专门的月饼销售窗口,或者把月饼推销到超市等场所进行销售,作为兼营行为则必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