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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率今年首度调整,取消退税企业应加紧备案

录入时间:2008-09-03

【中华财税网2008/9/3信息】  7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紧急通知,上调部分纺织品、服装以及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取消40个种类的商品出口退税率。这是今年以来退税率的首度调整,退税部门提醒相关外贸企业抓紧合同备案,并注意相关问题。 

  据介绍,此次调整除备受关注的31个种类的纺织品和服装,出口退税率从11%提高到13%;还有一次性筷子等5类竹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此外,有部分农药产品、白银、部分涂料产品以及部分电池产品等共40个种类的商品退税率被取消,这种有升有降的退税率调整充分说明了国家产业政策的走向。 

  为了降低对外贸企业的影响,使退税率调整平稳过渡,通知特别规定,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是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 

  提醒相关外贸企业抓紧合同备案,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时间。此次允许备案的出口合同必须满足两个时间条件:首先合同必须是在2008年8月1日之前签订的;其次出口企业必须于2008年8月15日之前到退税机关备案。同时,经备案的出口合同需在2009年1月1日前报关出口,才可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退。 

  二、内容条件。合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单位、数量、金额等内容应明确,同时必须具有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出口合同经备案后一律不得更改。 

  三、备案申报。外贸企业在申报时,应先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9.0”中录入电子数据,合同文本为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四、备案受理。出口合同备案受理时,税务人员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8.0”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提交报批,同时出具回执,对审核通过导入的电子数据,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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