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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高新企业也能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8-09-01

【中华财税网2008/9/1信息】 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作出了明确界定,改变了过去只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办法,取消了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只要是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都可以适用15%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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