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统一税控收款机购置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8-08-28
【中华财税网2008/8/28信息】 作为一种税控装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使税务部门的监控触角直接延伸到纳税人的经营数据,对遏制纳税人偷逃税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其推广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湖南省郴州市近一年的实践来看,税控收款机推广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推行成本高,优惠政策不统一。据调查,税控收款机价格偏高,纳税人难以接受。郴州市场的两种品牌的收款机价格一般在2000元~4500元左右,这对于规模较小的个体户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为鼓励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政府先后出台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然而,这些优惠政策是受时间和征收方式限制的。如湖南省将2007年6月30日设定为推广期限,期限内可以用超过2005年月平均税额的部分抵免购机款,而期限外安装税控收款机,则只能抵免购机款中所含的增值税部分。同为推广期内新注册的个体户,如果实行查账征收,可以逐月以全部应纳税款进行抵免;如果实行定额征收,则只能逐月以超定额部分税款进行抵免。
推广对象不尽合理。一是按湖南省国税局规定,推广对象仅限于有固定门面的商业零售户。二是无证户不在推广范围之内。无证户是指因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因而在国税局征管系统中只作登记不发放税务登记证的业户。在苏仙区,无证户约占纳税人的15%左右。在推广过程中将上述两类纳税人排除在外,有失公平公正。
按税控收款机记录营业额征税,征收率偏高。税控收款机安装使用后,通过对每张税控发票开具的金额进行汇总、测算发现,郴州市商业批发和零售的毛利率并不高,如果按4%的征收率征税,对于个体户来说将无利可图。在这种情况下,有部分个体户选择绕开税控装置而搞机外经营。
售后服务不到位。税控产品投入市场后,相关的应用培训和便捷的维修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出现了纳税人因不会抄税而携税控机来税务局,税控设备出现故障不能及时排除的现象。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部门应从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出发,第一,降低推广成本,统一优惠政策。如扩大税控产品生产厂家的招标数量,通过市场手段降低税控产品价格。统一查账征收户和双定户的购机优惠政策,并将购机优惠政策延续到推广期以后。第二,合理扩大推广对象,将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企业全部置于税控系统的监控之下。第三,适当降低征收率。调研表明,小规模商业企业税收征收率定为2%左右为宜。第四,提高服务效能,将纳税人对产品及售后服务满意程度的评价纳入对税控厂商的综合考核,严格实行优胜劣汰。第五,拓展税控产品功能,使纳税人直接在税控收款机上操作即可完成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