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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提示:准确计算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或财产

录入时间:2008-08-25

【中华财税网2008/8/25信息】  与过去相比,《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不征税收入的说法。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对于由财政专项拨款所购置的资产,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收入不申报纳税的同时,也要注意此类资金使用,分清营利性活动与非营利性活动伴随的支出。为方便所得税申报,最好对此类资金的收入与支出另外建立备查簿管理,在不核算收入的同时,也要从发生的折旧、摊销中计算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不得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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