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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订单也应缴纳印花税

录入时间:2008-08-25

【中华财税网2008/8/25信息】  随着经济往来形式的多样化,企业通过“电子邮件”、电报、传真等形式来确立订单的方式也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纳税人代替纸质合同使用的“电子邮件”、电报、传真等形式的“订单”、“要货单”,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因此,尽管合同并非以传统形式订立,也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进一步明确: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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