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提示:关注不得扣除项目的兜底条款
录入时间:2008-08-12
【中华财税网2008/8/12信息】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由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无法一一列举,这相当于是一个“兜底条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形式的多样化,一些新的经营方式或处理方法可能不被税法所包括。但因为兜底条款的存在,给税务机关带来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纳税人对于无法把握的支出项目应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另外,纳税人应关注费用与收入的相关性,避开税收风险,也可以及时调整一些业务处理方法。如企业因为办公需要为员工购车,因为车主是员工,无法证明与企业收入的相关性,则不能将车的费用在税前扣除。而如果将车以单位名义购入,由某位员工使用,与收入的相关性则可以证明,购车的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