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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出口退税率上调

录入时间:2008-08-06

【中华财税网2008/8/6信息】  7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特急通知,上调部分纺织品、服装以及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取消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此次财税部门发出的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8月1日起,蚕丝、毛纱线、针织物及勾编织物等31个种类的纺织品和服装,出口退税率从11%提高到13%.一次性其他竹制圆签、其他竹制一次性筷子等5个种类的竹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此外,有部分农药产品、白银、部分涂料产品以及部分电池产品等40个种类的商品出口退税被取消。上述政策的具体执行时间,将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通知规定,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通知还明确,规定中要求的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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