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比例
录入时间:2008-07-02
【中华财税网2008/7/2信息】 为保障水电建设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财政部近日对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财政部下发的指导意见,对纳入跨省区分配范围的税收,将按照移民人口和淹没土地等因素测算省区间税收收入的分配比例。
财政部指导意见明确,跨省区水电项目是指淹没区域和坝址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区、市的水电项目。
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水电项目发电环节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纳入跨省区分配范围。其中,增值税为地方分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指纳税地点为坝址所在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对于收入分配比例的确定,指导意见明确,对坝址不跨省区的水电项目,按照移民人口(含坝区)、淹没土地(含坝区)面积和坝址所在地为项目维护运转承担的公共支出成本三个因素测算,权重分别为49.5%、40.5%和10%.对坝址跨省区的水电项目,按照移民人口(含坝区)和淹没土地(含坝区)面积两个因素测算,权重分别为55%和45%.在上述因素中,移民人口和淹没土地面积按照国家批复的项目施工企业补偿投资中有关数据确定。
据了解,在财政部该项指导意见印发前,已经达成税收分配协议或已有明确分配办法的跨省区水电项目,将继续按原有分配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