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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车船税变更所有权由受权人缴税

录入时间:2008-06-27

【中华财税网2008/6/27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5月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明确: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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