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汇总捐赠 由单位索取凭证可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8-05-28
【中华财税网2008/5/28信息】 根据55号文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在扣缴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须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按照有关规定,单位汇总捐赠时,接受善款的单位都会出具相应的专门凭证。如果还有下属单位的,还应该依据其下属单位中能独立核算的数量出具相应的专门凭证。也就是说,如果某一企业集团有15家分公司,其中13家能够独立核算,那么个人捐款在总公司汇总并交给相关慈善机构后,会得到14张凭证。其中一张是公司总部及不能独立核算的2家下属企业的,另外13张分别是能够独立核算的13家分公司的。
例如某中央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今年他们单位所有为地震灾区捐款的员工都将实现捐款的税前扣除。财务部门将收集到的捐款交到上级主管单位后,同时收到了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这个收据与附在其后的个人捐款明细单就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