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投资抵免政策的变化
录入时间:2008-05-16
【中华财税网2008/5/16信息】 新税法对原税法体制下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作了重大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将设备的范围限制为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二是不再限于国产设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进口设备也可实行投资抵免政策;三是将购买设备的投资抵免额度从40%降低为10%;四是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额,而不需要在新增税额中抵免。即企业当年有应纳税额的,就可以按投资额的10%进行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结转以后五年抵免。如企业2008年购置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设备价款为1000万元,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为80万元,根据规定,该项专用设备的抵免额度为1000×10%=100万元,由于2008年应纳税额为80万元,则2008年当年只能抵免80万元,剩余的20万元可在以后的5年内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