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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解析

录入时间:2008-04-01

【中华财税网2008/4/1信息】  财政部等三部委日前发布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另外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一、税款预缴方法 

  (一)预缴方式。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二)就地预缴。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期预缴。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 6月份按上上年度,7- 12月份按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二、关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纳税问题:总机构跨省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也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当年不参与所得税的分摊,在当地不预缴税款,从第二年起参与所得税的分摊,在当地预缴所得税。 

  三、关于撤消的分支机构的纳税问题:当年撤消的分支机构,当年仍然由总机构计算所得税的分摊额,在当地预缴所得税;撤销的分支机构从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不在缴纳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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