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8-01-31
合并前 |
合并后 |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企业所得税法》 |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
第二条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
第一条第二款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
第三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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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
第四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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